发电管理制度

时间:2024-06-17 00:11:34
发电管理制度

发电管理制度

在当下社会,我们可以接触到制度的地方越来越多,制度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为了维护正常的工作、劳动、学习、生活的秩序,保证国家各项政策的顺利执行和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制订的具有法规性或指导性与约束力的应用文。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定制度感到非常苦恼吧,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发电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发电管理制度1

柴油发电机房严格实行岗位责任制,非本工程部工作人员外,其它外来人员一律不得进入本机房,如有特殊情况,需经工程部主管同意后、由本部门人员陪同方可入内;

发电机房设备设施符合国家相关的标准及要求,内装有防火岩棉消声设施,防止噪音污染,对产生热源的位置采取隔热措施,保持良好的自然通风;

机房内须保持整齐、清洁,与发电机组无关的物品不得堆放在机房内,各种可燃物品如油类应贮藏在规定地点;

发电房设置有足够、有效的消防灭火器材,值班人员应熟悉和掌握消防灭火器材的性能及使用方法;

保证柴发机房内的主要通道足够的照明,工作地点的局部照明良好;

操作人员需经培训后方可上岗,严禁无证操作;

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认真做好本职工作,做到勤听、勤看、勤检查,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机房内禁止吸烟;

值班人员必须仔细定时填写发电机的各项有关数据,对机组运行中出现的问题,要尽量在当班解决,并详细作好书面记录,对于关键问题要及时向领导汇报。

发电管理制度2

柴油发电机房安全管理制度

一.使用柴油发电机组要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禁止蛮干,乱动,防止人员伤亡和设备损坏。

二.严禁超负荷运行,禁止乱挖乱拆,禁止机房内吸烟和使用明火,禁止工作时在机房看书和闲谈。

三.机房内须保持整齐,清洁,与发电机组无关的物品不得堆放在机房内,各种可燃物品如油类应贮藏在规定地点。

四.发电机组各电气连接部分一定要连接正确,紧固,接触良好,且布线整齐安全。各机械连接部位准确牢靠;各种保护装置必须完好。

五.维护保养时,未经设备管理部门同意严禁分解和调试重要部件,严禁乱拆卸。

六.认真及时做好工作记录,运行记载要清楚,并在交接班时仔细核对。

七.柴油发电机组管理要严格实行岗位责任制,非工作人员不得进入本车间,未经培训严禁上机操作。

八.严格执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合理配备灭火器、沙箱等消防器材。

柴油发电机组操作规程

一.开机前检查:

1.机油箱,日用燃油罐等“油位”应在规定的刻度线上,空气瓶压力应在1.18~2.94mpa。

2.柴油机飞轮旁不允许有人及其它杂物。

3.旋开气缸示功阀门,关闭油滤清器阀门。

4.用手摇泵把机油压入柴油机,使机油压力达到100kpa。

5.将调速器上“负荷指示与限制”旋钮扳在“0”位置。

二.开机:

1.先启动冷却水泵,如无外界辅助电源,则发电机组发电后首先启动冷却水泵。

2.将调速器上“负荷指示与限制”旋钮扳在“0”位置,按“减速”或“加速”按钮,使“转速指示”按钮指示在“7”的刻度。

3.启动柴油机,当机油压力正常(0.343~0.550mpa)后,旋开油滤清器阀门。

4.观察检查各仪表显示且机组运行无异常声音后,按“加速”按钮使机组缓慢增速至300转/分。停留3分钟后再缓慢使转速增至额定转速750转/分,待稳定后即可启动送电(一般在暖机运转15-20分钟后方可送电)。

三.发电、送电:

1.当升至额定电压400v左右时,按“加速”按钮,使频率调至50hz。

2.向左转动“电压换相”开关,“同期开关”置于“同期”位置。

3.合闸开始供电。再将同期开关置于中间位置。

四.停机:

1.按“减速”按钮,使功率缓慢降至小于50kw。

2.按“减速”按钮,当转速缓慢降至400转/分时,停留3-5分钟再停机。

3.关闭散热器风机,水泵继续运行5分钟。

4.切断出线柜断路器,充足空气甁。

5.做好记录。

发电管理制度3

1、发电机房由配电房值班员管理,非工作人员进入发电机房,须经过机电主管或管理处批准后,由机电值班员陪同方可入内。

2、配电值班员必须熟悉发电机的基本性能和操作方法,发电机运行时应做经常性的巡视检查。

3、应经常检查发电机的机油位,冷却水水位是否符合要求,柴油箱中的储蓄油量应能满足发电机带符合运行8小时用油量。

4、发电机一旦启动运行,值班员应立即前往机房观察,启动送风机,检查发电机各仪表指示是否正常。

5、严格执行发电机定期保养制度,做好发电机运行记录和保养记录。

6、各类检修、操作用具摆放整齐,配备齐全。

7、保持机房清洁,地面、墙壁、设备无积尘、水渍、油渍,不得堆放杂物。

8、每月试运行一次,平时应将发电机置于自动启动状态。

9、加强防火和消防管理意识,保持发电机房消防设施完好齐备。

发电管理制度4

一、公司领导、外来参观人员(需征得部门和公司同意)在值班员的

陪同下可进入柴油机房,其他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机房门应加锁,专人负责管理;

二、柴油机房内设备设施,由维修工负责使用管理。值班管理过程中

作好巡查、状态监控,做好记录;

三、柴油机房内设备设施应有完整的标识、标牌、使用状态指示;

四、柴油机房内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严禁吸烟,严禁从事与工

作无关的活动,不允许存放与工作无关的私人物品,在柴油机房内动用明火时应严格执行防火的有关规定;

五、柴油机房值班员属特种工种,应有上岗资质证明,接受公司组织

的岗前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应熟练掌握设备操作、保养和应急故障处理方面的技能。操作人员必须加强理论知识的学习,提高业务水平,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

六、应加强机组的维护保养,做到一周一检查,每月一小修,半年一

中修,一年一大修,使设备始终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七、柴油机房每周彻底清扫一次,管线每月检查、清洁一次。做好防

火、防盗工作;搞好机房内外的环境卫生,做到文明生产,安全发供电,并做好运行记录;

八、开机前应对机组进行全面检查,冷却水、机油是否加足,然后用

手摇机油泵泵好加油,待油压表微有压力时,并盘车两圈以上,检查各间均无误后方可开机;

……此处隐藏2675个字……收执(另一份由许可人收执);动火工作终结后应将这两份工作票交回给签发人。

7.11动火工作票不能代替检修工作票,动火作业必须同时有该项作业的工作票。

7.12动火作业间断及工作终结必须及时清理作业现场,不能留有任何火灾隐患。

7.13动火作业结束或工作期限已到,必须及时办理工作终结手续。动火工作需延期时必须重新办理动火工作票。

7.14动火工作票签发人不得担任该项工作的工作负责人。

7.15下列人员应负《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所规定的安全责任:

动火工作票签发人、各级审批人员、工作许可人、工作负责人、消防监护人、动火执行人。

8动火工作票的管理

动火工作票的管理参照《大唐**发电厂热力机械(热控)工作票制度》“第8条”的规定执行。

9附则

9.1本制度于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原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9.2本制度解释权属安环部。

发电管理制度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电力生产安全管理,保证电力职工人身安全和电网安全稳定运行,适应电力体制改革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力工业部及省以上电网经营企业(以下简称“电网经营企业”),不仅要对直属发电厂进行安全管理,对中外合资、合作以及其他各种类型合资、独资建设、并入电网运行的公用发电厂也要纳入电网安全管理范围,对电力生产的安全实行统一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所有并入电网运行的公用发电厂及其产权所有者和经营者都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令和国务院电力主管部门颁布的电力安全生产规程、制度及与安全技术有关的标准。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网经营企业,并入电网运行的公用发电厂及其产权所有者和经营者。

第二章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电力工业部及电网经营企业对并入其所管辖、经营电网运行的公用发电厂行使电力生产安全监督、管理职能。

第六条电力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应遵循的一般原则为:凡涉及职工人身安全和电网安全,涉及重大、特大事故的管理内容,由电网经营企业实行统一监督、归口管理;对于不涉及职工安全及电网安全的管理内容,由上网电厂及其所有者和经营者自行管理。

第七条电网经营企业电力生产安全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为:

1.组织对影响电网安全、稳定的重大设备事故进行调查;根据情况组织或参加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的调查。

2.对拟建、在建、运行的电厂涉及电网安全运行的重大技术问题进行指导监督;对电站锅炉进行检验、登记。监督《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执行,归口统计、上报事故报告。

3.传达国家有关电力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组织电力生产企业参加各种安全专业会议、安全检查或安全性评价,及时向企业通报事故信息。

4.对并网电厂制订落实反事故措施提供必要的咨询和帮助。

5.对在电力安全生产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电力生产企业进行表彰或奖励。

第八条并网电厂必须有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并网电厂安全管理机构业务上接受电网经营企业的安全监察机构的指导。

第九条产权所有者和经营者应按《电力法》规定,制定电厂内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并为保障电力安全生产提供组织和资金保障。

第十条并网电厂应积极参加电网经营企业组织的安全会议、安全技术交流等安全活动。

第十一条并网电厂必须接受对事故的调查,并负责反事故措施的落实;应按规定按时上报或抄报事故有关的报告、报表。

第三章事故调查

第十二条由于并网电厂原因引发或造成扩大的电网运行事故和重大、特大人身或设备事故,应按照《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规定的程序和内容组织调查组调查;并网电厂及有关方面要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由电网经营企业代管电厂的人身、设备重大事故,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一般由代管单位按照《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组织调查,产权所有者和经营者可根据情况参加。

第十四条非电网经营企业直接管理的一般人身伤亡和设备事故,可根据情况由并网电厂组织或参加事故调查;电网经营企业可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参加。

第十五条末构成职工人身死亡,末涉及电网安全,未构成重大、特大性质的事故,由并网电厂按《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自行调查、处理,电网经营企业的电力安全监察部门负责监督。

第四章事故统计、报告

第十六条并网电厂在发生人身死亡事故、重大、特大事故后(含当时不能认定,有可能构成的),应在24小时内向所在电网的电网经营企业安监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并网电厂的事故报告、报表,应按《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有关规定向所在电网的电网经营企业安监部门上报。

第十八条电力工业部归口管理的公司(如华能国际电力开发公司等)所经营电厂的事故报告、报表应同时抄报所在电网的电网经营企业安监部门。

第十九条电网经营企业代管的电厂的事故报告、报表,按对直属企业管理方式统计、上报和考核。

第二十条事故报告、报表应及时、准确、完整。

第二十一条电网经营企业对并网电厂的事故报告的及时性、准确性及完整性进行监督评价,如有违反《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有关条款的事故定性,有权重新认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公用发电厂是指由电网经营企业统一调度并且所发电量以送入电网销售为主的各类电厂。

第二十三条电网经营企业可依据本规定对电力生产安全监督管理的范围、内容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电力工业部备案;上报备案时间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

第二十四条电网经营企业在与并网运行公用发电厂签订的上网协议中应依据本规定明确有关电力生产安全监督管理的内容和范围,并对并网电厂影响电网安全运行的事故有相应的考核规定。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解释权属电力工业部。

发电管理制度11

为了保障发电机的安全运行及操作人员的人身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管理、使用、维护保养,确保设备的完整性、可靠性,随时处于良好状态。

二、操作人员必须保持发电机组的配套装置和设施的完整性、可靠性,不得随意搬动、改变或挪作他用。

三、机房内应配备二氧化碳灭火器,不得随意挪动。发生火灾事故时应立即停止送电,关闭发电机,并用灭火器扑救。

四、机房内不得有无关的物品、物资存放(包括临时性存放)。禁止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及腐蚀性物品。

五、随时保持机房内的通风、照明的完好,机房内一切电器设备必须可靠接地。

六、机房钥匙不得随意配制,无关人员不得随意借用钥匙。

七、严禁随处乱堆乱放固体废弃物,保持发电机房四周环境的清洁卫生。

八、机房内不得随意动火,发现火警必须及时报告,按照《消防紧急应变计划》进行处理,同时尽全力与消防人员共同扑灭火灾。

《发电管理制度.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